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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对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定义范围进行了明确,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是指处理不满10万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同时,重点对个人信息保护总体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简化、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义务简化、不予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作出规定。
征求意见稿指出,支持各地区、各部门通过组织培训、讲座、普法活动、咨询辅导等方式,帮助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提升个人信息保护能力水平。鼓励各地区、各部门为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安全便捷个人信息处理的基础设施、技术工具、咨询服务等,降低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合规成本。
关键词: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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