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是什么?
1、概念不同
(一)地役权:指在他人的土地之上设立的以供自己的土地便利使用的他物权。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二)相邻权: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使用权或所有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
2、性质不同
(一)地役权:是独立的物权,性质属于用益物权。
(二)相邻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其实质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不是独立的物权。
3、适用原则不同
(一)地役权不要求土地相邻;相邻权要基于相邻的土地。
(二)地役权的权利行使只限于对土地;相邻权包括土地和地上的建筑物。
地役权的效力是什么?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役权和相邻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概念、性质、适用原则不同上。
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是什么意思?
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是指需役地被分割时,地役权为分割后的各部分利益仍然存在,不得分割为数部分或仅为一部分而存在。地役权不受需役地部分转让的影响,同时不受供役地部分转让的影响。